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家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3刑初87号
案号
(2020)桂0423执恢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家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被告人姚廷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被告人苏家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被告人李家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被告人赖常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被告人林海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被告人曾祥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被告人唐新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完毕。)追缴被告人苏家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八十元、追缴被告人李家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待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的被告人李家伟持有的内含氯胺酮的毒品0.13克、被告人姚廷斌持有的内含氯胺酮的毒品0.19克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oppo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上各项所科处的罚金和追缴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苏家庆306元,苏家有76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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