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721民初1127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符勇欠原告黄增业货款129 919元及利息(利息按尚欠货款金额以年利率6%计,从2016年3月22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符勇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35 000元给原告黄增业; 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4 000元给原告黄增业;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24 000元给原告黄增业;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24 000元给原告黄增业;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24 000元给原告黄增业;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余下的货款本息给原告黄增业。若被告符勇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及利息,原告黄增业可申请执行全部货款;二、案件受理费1 625元,由被告符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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