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班明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5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7民初3246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班明飞向原告姚登武支付96700元;被告班明飞向原告姚登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5977.5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率24%计算);驳回原告姚登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原告姚登武已预交),由被告班明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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