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荣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4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2民初782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荣礼向原告黄庆芳返还借款本金14250元;被告胡荣礼向原告黄庆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尚欠本金14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黄庆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原告黄庆芳负担184元,被告胡荣礼负担1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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