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吉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01********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201民初835号
案号
(2020)新4201执恢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萍偿还借款650 000元、8 000元、违约金174 720元,合计832 720元;二、被告张澜对上述8 000元及违约金2 124元,合计10 12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张桂兰、王吉成对上述650 000元、违约金172596元,合计822 596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2 827.24元,邮寄费210元,合计13 037.24元,由被告张玉成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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