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1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4201民初53号 |
案号 |
(2020)新4201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香梅返还50000元本案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7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于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06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