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2********4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琼0108民初9112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1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群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洁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3.9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郑洁明负担1520.97元,被告陈群负担3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