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3********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23民初423号
案号
(2020)鲁0323执1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鲁0323民初423号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与军民路路口。法定代表人:马兆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现安、山东乡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源长青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董福清,经理。被告:董静,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村镇兴徐路1号。被告:董福清,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石桥镇圣佛山路26号。被告:董敏,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鲁阳路7号2号楼一单元302室。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闽,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沂源长青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董静、董福清、董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第2页百步沂源博商村镇银行放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清载长青公司偿还信积本心1132476.54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至履行兄早日收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2.法戈确认对长青公司抵打的购厂【位于沂源县石桥镇马庄村东市十地使用权证号为:源国用(2014)第00041号】在最高额15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董静、董福清、董敏在最高额1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长青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编号沂源博商村镇银行流借字(2017)年第853亏,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借期内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8.55,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2017年10月24日,长青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沂源博商村镇银行高抵字(2017)年第853号】,对长青公司在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内在最高额158万元内形成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合同签订后进行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源国用(2014)第00041号。2017年10月24日,董静、董福清、董敏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沂源博商村镇银行高保字(2017)年第853号】,对长青公司在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内在最高额165万元内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被告在开始时间尚正常还息,后逐渐出现逾期,经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清偿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彼告山东沂源长青果蔬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2.第3页偿还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截至2019年12月29日利息32476.54元及自2019年12月30日至借款还清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有权就位于沂源县石桥链马庄村东南、石马路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源国用(2014)第00091号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58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董静、董福清、董敏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最高额165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沂源长青果蔬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496.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沂源长青果蔬有限公司、董静、董福清、董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王东宝本件与原件核补无别二o二0年三月三十一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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