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超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2********0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8992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2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51563.5元并自2018年11月7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告鸿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费用合计4171529.5元及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