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国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3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6090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3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国永偿还原告张伟强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63 000元(户名:张伟强;开户行: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账号623059100102224976);上述款项自2020年8月起至2021年9月止,于每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10 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3000元; 二、如被告魏国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张伟强有权就被告魏国永所有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魏国永支付利息(以未支付数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魏国永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张伟强1735元(保全费1235元、保险费500元); 四、原告张伟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之间无其他纠纷;六、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魏国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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