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2********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2民初3316号 |
案号 |
(2020)豫1322执1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军、董大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阳合和商贸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37230.56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还清止。二、驳回原告南阳合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王建军、董大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