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4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刑终160号
案号
(2020)晋1024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段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38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二、被告人胡紧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36年5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三、被告人吴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35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四、被告人肖乐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34年6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五、被告人张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30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六、被告人鲁明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七、被告人朱茂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八、被告人李朝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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