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柏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4********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293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封桂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元;二、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封桂云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三、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封桂云违约金4.8万元;四、被告董柏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封桂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元、保全费182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笃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笃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董柏松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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