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覃宗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81民初1534号 |
案号 |
(2020)桂0481执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覃宗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给原告林贵媚;二、驳回原告林贵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及公告费700元,共1150元,由被告覃宗昌负担。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