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2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81民初1531号
案号
(2020)辽0381执2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人民币3817.98元(本金3000元,利息643.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4.963元,截止到2019年1月10日);二、被告邹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邹志刚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邹志刚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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