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24********2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81民初4239号
案号
(2020)辽0381执2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借款本息及费用共计23,264.89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上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给付利息、滞纳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0元,由被告杨波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杨波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38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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