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81********4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02民初4811号
案号
(2020)鲁0602执40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封雪、被告姜胜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095.35元、逾期利息353.34元(分别按年利率9%、13.5%分段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以上合计人民币107448.69元,同时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利息给原告。二、限被告封雪、被告姜胜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如果被告封雪、被告姜胜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被告封雪、被告姜胜全共同负担。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246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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