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5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邹民初字第1487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恢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凤华借款336000元及违约金208320元(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共计544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765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共计1296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