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欣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81********7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民终311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14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东东、禹州市盛祥发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韩旭伟借款本金1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在计算利息时,633000元应予扣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郭欣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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