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欣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7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民终311号 |
案号 |
(2020)豫0403执1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靳东东、禹州市盛祥发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韩旭伟借款本金1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在计算利息时,633000元应予扣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郭欣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