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建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2********3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一初字第2547号
案号
(2017)鲁0784执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世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西河借款1200000元,并自2013年7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被告刘建红、周兴民、黄际海、潍坊华业柴油机有限公司、安丘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裕祥塑料有限公司、李永升、朱海英、安丘市裕川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周世叶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周世叶、刘建红、周兴民、黄际海、潍坊华业柴油机有限公司、安丘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裕祥塑料有限公司、李永升、朱海英、安丘市裕川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时间
2017-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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