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红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29********30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328民初4793号
案号
(2020)豫1328执6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广兰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64元、利息361元、逾期滞纳金735元,合计11060元。被告王文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72元、利息361元、逾期滞纳金582元,合计9615元。被告夏红娟偿还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8元、利息361元、逾期滞纳金742元,合计11081元。被告谢广兰、王文、夏红娟所余欠本金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65%,逾期滞纳金按逾期金额每日0.9‰向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谢广兰、王文、夏红娟对上述余欠借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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