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0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755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龙波、胡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的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息8.4‰计算);二、被告胡志伟、刘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