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1********3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05民初3104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4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华、被告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光玲本金10万元;二、被告李华、被告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光玲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华、被告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