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11********3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05民初3104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4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华、被告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光玲本金10万元;二、被告李华、被告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光玲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华、被告魏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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