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元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8********7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328民初200号
案号
(2019)黔0328执1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湄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贵州尚灿米业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二、限被告贵州尚灿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00,000元及从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约定利息、罚息等;三、被告胡瑞、张丽、胡元伟、余昌梅、陈松、张英、胡越、罗洪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贵州尚灿米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期限清偿原告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对被告陈松、张英的抵押房产(位于湄潭县湄江街道养马塘安置房住宅,产权证号:遵(2017)湄潭县不动产权第 00005345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1,200,000 元内优先清偿原告湄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 9,8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3,520 元,共计 13,320元,由被告贵州尚灿米业有限公司、胡瑞、张丽、胡元伟、余昌梅、陈松、张英、胡越、罗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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