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5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81民初2813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3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岩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24989.2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1年7月24日至2018年5月1日利息为352560.62元;2018年5月2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24989.27元,日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王翠兰、王会生、元保生、申翠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海平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岩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7元,减半收取5028.5元,由原告负担387元,被告王翠兰、王会生、元保生、申翠红负担464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