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郁军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1********5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4刑初94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恢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中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5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东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帅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孟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孟战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张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孟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吕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仲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张彦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郁军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郑世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杜志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张天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十八、被告人张小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肖爱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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