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5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685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4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康贵纯借款本金1 020 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8日为1 734 000元,自2017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康贵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 424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任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