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嘉顺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22民初4911号 |
案号 |
(2018)宁0122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宁夏嘉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货款118180元以及违约金16042元(截至2017年8月4日),并支付原告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森淼工程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自2017年8月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嘉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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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嘉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3099525447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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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惠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