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世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7********5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803民初3730号
案号
(2020)粤1803执2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米世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陈文静;三、驳回原告陈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8元,由原告陈文静负担290元,被告米世杰负担563元,被告钟思其负担9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838元,本院不作退回,应由两被告负担的部份,待两被告在赔偿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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