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米世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7********5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803民初3730号 |
案号 |
(2020)粤1803执2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米世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陈文静;三、驳回原告陈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8元,由原告陈文静负担290元,被告米世杰负担563元,被告钟思其负担9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1838元,本院不作退回,应由两被告负担的部份,待两被告在赔偿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