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丰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3********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81刑初248号
案号
(2020)鲁0881执恢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8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勇,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身份证号码:370823197902100013,汉族,初中文化,曲阜全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住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林道路东路北4胡同10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由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并于2020年1月16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勇及其辩护人王明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丰勇、孔利(另案处理)、吴鹏(2018年初因病去世)三人合伙于2012年1月18日在曲阜市岐黄街中段路南卫生监督所1楼成立曲阜全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将公司搬至曲阜市老橡胶厂家属院(圣园居小区)大门北。自201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丰勇、同案参与人孔利、吴鹏在其经营的公司内,以向群众承诺月息2%,存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等,到期后可以归还本息相诱,采用口头宣传、以人传人的方式,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由孔利负责对外放贷,被告人丰勇负责财务管理、与存款人签订合同、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利息等工作。经济宁仲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公司吸收资金数额107,676,160.00元,涉及约508名集资参与人,未兑付本金金额28,379,060.00元。截止目前,共有104名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材料,他们存入该公司的资金2 300余万元,支付利息330余万元,已兑付54.5万元,尚有2 200余万元未返还。2018年11月8日,集资参与人报案至曲阜市公安局。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丰勇主动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居间合同、收据等书证,被告人丰勇的供述和辩解,曲阜全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丰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存有异议。吸收金额计算错误,被告人家人及亲属的投资应予扣减;吸收金额是投资合同金额简单相加,使审计金额远超过实际吸收金额;鉴定意见书没有对利息进行评价,致使未兑付金额偏高;被告人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本案应当为单位犯罪;被告人从事工作为会计,其个人账户没有钱款汇入,其对吸收的钱款没有支配权,没有任何获利,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共有104名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材料,报案的资金数额共计2 323.23万元,支付利息339.528万元,报案的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为1983.70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曲阜全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股东(发起人)、企业变更情况、报案人数统计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山东君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曲阜市公安局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回执、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通知、办案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丰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丰勇提供的会计账本8本、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居间合同、收据、借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孔祥洁、丰绍明、冯燕、孔令成、颜承平、路秀成、李玉安、邱振香、屈梅、刘福芳、裴敦文、周传爱、陈芳、王立义、孔令霞、张广征、靳立春、顾思英、刘爱平、张庆翠、孔庆莉、马洪梅、褚洪荣、孟凡芹、张兵、宋维进、郑则银、陈君、夏雯、宋军、晏凤坡、王怀清、尹磊、徐庆峰、孔爱萍、张金芝、柴婷婷、孔祥娟、王海艳、周秀丽、张爱萍、杨海英、张广海、孔岩岩、宋振富、丰宗川、渠令印、苗长春、丰路路、王静、孔祥雷、孟莹、孔令英、吴祥顺、吴祥生、吴祥银、孔宪立、颜廷翠、宋建莉、田保佳、胡魏魏、黄永真、孔凡森、张福宾、孔令勇、沈秀华、孔宪文、张元元等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济仲会专审字(2019)第023号曲阜全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丰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上证据取证来源合法,所证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本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丰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部分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问题,由于客观上存在资料不完整及缺乏连续性等缺陷,专项审计报告亦未能全面客观反映整体财务状况,因此,本院未完全采纳该审计结论,而是根据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询问笔录等逐一核对,将报案集资参与人实际领到的利息扣除后,实际损失数额是1 983.702万元。公诉机关以实际报案的数额进行指控,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对审计报告中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存在异议等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曲阜全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后,虽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但却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丰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丰勇与同案参与人孔利、吴鹏均系公司发起人,三人认缴出资、比例均相差不大,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作用相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丰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但量刑意见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丰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丰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丰勇退赔各报案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 983.702万元。(详见附表)三、本案查封、冻结的涉案资产,由查封、冻结机关依法处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冰人民陪审员 王兆勋人民陪审员 马秀慧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鲁附表:各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数额序号存款人实际损失(万元)序号存款人实际损失(万元)1孔祥洁9453张培庚(尹磊)9.882丰邵明24.954徐庆峰6.343冯燕71.655徐宝灿(徐庆峰)2.664孔令成17.656徐庆娣(徐庆峰)3.925孔珊珊(孔令成)1.5257李霞(徐庆峰)2.466颜承平29858刘国华(徐庆峰)3.87路秀成24659孔爱萍1.768李玉安123.260郑铄跃(孔爱萍)6.569李东东(李玉安)17.661张金芝4.710朱凤玲(李玉安)2362柴婷婷3.7611邱振香1063柴媛媛4.712屈梅23.264孔祥娟2.8213丰伟(屈梅)108.4665王海艳2.8214屈红(屈梅)40.4266周秀丽2.8215刘子天(屈梅)8.4667张爱萍1.8816刘福芳5.868杨海英1.8817裴敦文4769张广海4.718李长荣(裴敦文)170孔岩岩8.4619周传爱7.5271宋振富3.7620陈芳5.472丰宗川3.7621王立义8.7373渠令印1.8822孔令霞1.7474苗长春2.8223张建福18.875丰路路10.3424张洪生135.7276王静2.8225晏强 3077孔祥雷9.426张广征6078孟莹5.1827靳立春1.1479孔令英(荀金民)0.128顾思英0.8280吴祥顺19.2429刘爱平4.181吴祥生630张庆翠4.782吴建朋(吴祥生)331孔庆莉2.3483张传静(吴祥生)232马洪梅6.4884吴祥银3.233诸洪荣1.2985吴建国(吴祥银)2.834孟凡芹4.286陈长立(吴祥银)235赵传芳(张兵)13.287孔宪立12.08836张艳(张兵)2.5688颜廷翠6.0837张桂良(张兵)13.889宋建莉10.0438宋维进29.990田保佳5.6439李文兰(宋维进)291张爱芬(田保佳)2.8240郑则银18.892田保花(田保佳)4.5641陈君1.5293田静(田保佳)4.142夏雯1.7694胡魏魏2.443宋军59.995黄永真1.8244李金凤(宋军)3.7396孔凡森8.4645孔德琴(宋军)3.7697孔凤(孔凡森)10.6646颜敏(宋军)2.8298张福宾4.247晏凤坡6.199孔令勇1.748晏凤祥(晏凤坡)10.97100周凡平(孔令勇)17.549王怀清7.04101沈秀华3.2150丰绪雨(王怀清)1.64102沈文燕(沈秀华)0.751尹磊29.96103孔宪文4.68452王旭(尹磊)62.32104张元元2.3合计1041 983.70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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