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4********6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23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1523执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涛、许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按本金400 000元、月利率10.0775‰计算;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400 000元计算,利息在执行月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许怀强、许怀富、刘洪亮、马庆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许怀强、许怀富、刘洪亮、马庆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涛、许海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马涛、许海霞、许怀强、许怀富、刘洪亮、马庆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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