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404********5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04民初13780号
案号
(2020)川0104执5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2019)川0104民初13780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向申请人返还保理融资款69420.52元、违约金5010.89元、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026元,合计约为79457.41元。(违约金以69420.5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835.25元 ;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为2175.64元。)2、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4.94 元(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之后每迟延履行一天,迟延履行金增加12.15元)。3、由被执行人承担全部执行费用。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为:80842.35元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川0104民初1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金年付保理服务合同》;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理融资款69420.52元并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保理融资款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人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判决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鉴于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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