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2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306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杨欢乐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二、被告侯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欢乐借款本金4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李宁对本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侯晓光、李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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