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310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3,891.35元;二、被告何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3,891.35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337.06元(截至2019年6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何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2元,由被告何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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