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建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81民初6318号
案号
(2020)辽0681执2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毕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甄如铁借款本金31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5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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