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月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3********1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7293号
案号
(2020)辽0104执4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月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35993.99元、利息6127.74元、滞纳金3504.37元(截止到2019年5月8日,合计45626.1元);二、被告胡月彪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自2019年5月9日起,按双方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收逾期还款利息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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