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7********7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20574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罗勇、李文文签订的《借款合同》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罗勇、李文文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263,100元、逾期利息75,930.23元、逾期罚息5,544.02元,合计1,344,574.2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9日);并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有权对被告罗勇、李文文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9-12a号(1-16-3),建筑面积136.09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786,569元债权范围内,按第二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罗勇、李文文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2元,减半收取8,3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罗勇、李文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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