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安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23民初3702号 |
案号 |
(2018)豫0423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执行款954892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0元,由被告淮阳县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