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安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0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553号 |
案号 |
(2017)豫1626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阳县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签收后5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李芳借款本金及利息3588000元。(本金260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27日利息为988000元);此后利息按如上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二、被告淮阳县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安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李芳撤回对被告刘新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0由被告淮阳县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