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欧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法民大初字第00256号 |
案号 |
(2016)辽0124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欧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泰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塔吊(型号:5610)租赁租金余款34000元;二、被告沈阳欧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泰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塔吊(型号:5610)租赁租金余款的违约金34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合计37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 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沈阳欧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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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家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09872929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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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法库县冯贝堡镇冯贝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