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作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02********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领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138802.9元的80%,即111042.32元。被告李斌秀、谢潇、李作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阳朔县金宝乡初级中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38802.9元的10%,即13880.29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阳朔县金宝乡初级中学负担308元,被告广西领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秀、谢潇、李作武连带负担24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