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1********6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二初字第1031号 |
案号 |
(2020)桂0108执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建豪、唐静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7239.42元;二、被告文建豪、唐静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利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1月23日的利息为9252.60元,此后以本金277239.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文建豪、唐静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滞纳金(计算方法:至2015年1月23日的滞纳金为19943.12元,此后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计付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四、被告文建豪、唐静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律师代理费1429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茶花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333元,由被告文建豪、唐静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