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22民初3111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恢7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借款本金七百万元及利息(2016年4月12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4‰计算,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1‰计算);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被告李丽红、王国举协议以被告李丽红名下位于新乡市人民路158号富达大酒店地下1层(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407787号)的房屋以及被告王国举名下位于新乡市人民路158号富达大酒店地下1层(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201407787-1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借款本息优先受偿;如双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达成协议,原告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被告李丽红、王国举名下的前述抵押房产,并有权以所得价款对上述借款本息优先受偿;前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房产权利人李丽红、王国举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娜、李艳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前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就被告李丽红、王国举抵押房产实现抵押物权后,被告李丽红、王国举有权向被告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李娜、李艳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亦可向被告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河南省裕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娜、李艳玲、王国举、李丽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