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凤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4********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43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康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贷款本金5 500 000元;二、被告辽宁康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欠款利息(含罚息、复利) 1091 630.54元(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康凤雷、曲凤琴、张占平、沈阳科华热力保温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被告辽宁康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被告辽宁康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抵押的办公楼(位于铁岭县的,建筑面积1715.28平方米,产权证号房权证铁岭0001587号); 对被告辽宁康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抵押的厂房(位于铁岭县,建筑面积4951.67平方米,产权证号房权证铁岭县字第××号); 对被告辽宁康华热力管道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位于铁岭县,面积230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铁岭县国用(2011)第03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