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3********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619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8 999.94元;二、被告朱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利息、超额金、其他手续费18 582.49元(截止2017年4月23日,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超额金等按信用卡费率表约定计算);三、被告朱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违约金(自欠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按照信用卡费率表约定计算,201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76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旭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