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郎翁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327********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327刑初11号
案号
(2020)川3327执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翁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二、被告人泽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三、被告人次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四、被告人四郎翁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五、被告人邓珠扎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被告人扎西郎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炉霍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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