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川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8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583民初953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58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785.15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计至2020年2月22日为10104.95元、违约金计至2020年2月22日为3266.85元,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规定计算]; 二、被告潘川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川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伟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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