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6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23民初3759号
案号
(2020)豫1723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驻马店市美高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被告魏勇、罗町、张拴、刘波、雷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驻马店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中段北侧的房屋,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312994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魏勇、罗町、张拴、刘波、雷刚、驻马店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美高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时间
2020-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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