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2********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122民初6号
案号
(2020)内0122执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艳萍、范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900元,利息998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以后利息从2017年7月19日起按每日30.19元计付到本息付清为止。二、被告王春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29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艳萍、范建军、王春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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