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3********6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刑初561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6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邓向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艳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邓向阳、王艳丽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4部手机、3张银行卡,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